1、火灾探测器
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,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;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。点型、线型感温探测器: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;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,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。
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: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 1.0dB~10dB 时,应在 30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,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。火焰(或感光)探测器: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,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,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;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,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。
2、手动报警按钮
消防设施检测被触发时,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,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;应能手动复位。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 GB15322—94《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》第 4.1 条、第 4.6 条要求。
3、火灾报警控制器
火灾报警功能、故障报警功能、自检功能、显示与计时功能等,应符合 GB4717-93《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》第 4.2.1.2—4.2.1.6条的相关要求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,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,并应分别显示主、备电源的状态。
火灾显示盘应符合 GB17429—1998《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》第 3.2.1.2 条要求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符合 GB16806—1997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》第 4.2.4、4.2.5、4.2.6 条要求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/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、短路时,应能在 100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、光故障信号。
4、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
可燃气体报警功能、故障报警功能、本机自检功能、显示与计时功能等,应符合GB16808-1997《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》第 3.2.2、第 3.2.4-3.2.6 条的相关规定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,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,并应分别显示主、备电源状态。
5、火灾警报装置
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,发出声警报或声、光警报。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,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