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消防设施检测时应按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和故障信号检验: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,抽验20只,每个回路都应抽验。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,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%~20%的比例进行抽验,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。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、型号、适用场所、安装高度、保护半径、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2、 点型感烟探测器: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,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,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。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: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.0dB~10dB 时,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,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。
3、点型、线型感温探测器: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。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,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。火焰探测器: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,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,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。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,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。
4、安装检测后维护要求: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,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。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,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,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,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。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%,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。
5、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,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。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,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。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,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,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