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《消防法》第十四条规定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、消防设施检测、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”。公安部关于修改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“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材料: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”。
2、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条规定“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: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”。《消防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“电器产品、燃气用具的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养、检测,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”。
3、国家标准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》第7.1.1条规定“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,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、组件等。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市场、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、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,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,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。在重大节日、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,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”。
4、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第十条规定“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,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的内容:消防设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是否完好有效;电器线路、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、检测”。
5、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条规定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”。国家标准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》第4.2条规定“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,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、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,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、巡查、检测、维修、保养、建档等制度,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