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消防控制室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,可独立设置,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、综合控制室等合用,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。消防设施维保仅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,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,可设消防值班室,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。
2、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、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等规范的要求,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的要求: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,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,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。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,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.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,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
3、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、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、设备使用说明书、系统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、值班制度、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,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设施的建筑,应设置消防控制室。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。
4、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,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。消防控制室的送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。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,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