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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要求

2021-01-20 09:25:18

1、气体灭火系统是通过短时间内,使防护区内充满规定浓度气体灭火剂,并保持一定时间的侵渍来火灾区降温和灭火防止复燃。消防设施检测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.5h,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.25h。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,使得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,达到浸渍时间要求。


2、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。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,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,防护区内压强增加,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。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,就是以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。


3、喷放灭火剂前,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。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,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,防护区开口包括门、窗、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。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,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、自动关闭开口。


4、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,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,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,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。通信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。


5、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。气体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,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,因此防护区的设置必须保证人员在30秒内疏散完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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